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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伍闽与吴佳琳、熊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闽,吴佳琳,熊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伍闽,男。被执行人吴佳琳,男。被执行人熊生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佳琳、熊生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吴佳琳、熊生辉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生辉已支付申请人伍闽100**元。本院查明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吴佳琳、熊生辉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伍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伍闽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吴佳琳、熊生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吴佳琳、熊生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伍闽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