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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军。本院审理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原告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巍立代理审判员  林荣峰代理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葛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