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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民,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民。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