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化根与宋士荣、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化根,宋士荣,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化根,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士荣,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一审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祥永,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化根因与被申请人宋士荣、一审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化根申请再审称:王化根与宋士荣均能从一审被告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处领取工程款。从案涉条据日期看,王化根在一个月内领了近100万元,不符合常理。一审、二审时,王化根提出有两张较大数额的条据与工人所领工资系重复计算,一审、二审未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化根给宋士荣所打收条以及王化根所雇工人从永大公司领取报酬的工资表计算,王化根分别从宋士荣、永大公司领款784128.8元、1070078元,合计1854206.8元。一审及二审期间,王化根虽辩称其实际只领取了130多万,有两张收条与工资表上的数额进行了重复计算,但王化根只是根据部分工资表累加数额与收条上的数字进行比对,得出重复计算的结论,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王化根扣除重复计算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化根再审申请时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王化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化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