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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46号原告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1号金融科技大厦A座二十层A、B单元。法定代表人丁明峰。委托代理人蔡汝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袁以立。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克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覃信兰,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列原告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