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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石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石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振华,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于凤娥,女,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石磊,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与配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职务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茹,女,1991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石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