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大庆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0号原公诉机关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农民。2012年9月7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了(2015)昆刑二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各被害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处扣押的白色iPhone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二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晓 荣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纪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