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于某甲,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