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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于某甲,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