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秋荣、韩溪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连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秋荣,韩溪竹,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公司,乔连辉,孟凡林,崔明福,姚德全,甘南县外运车队,李岳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726号申请人:袁秋荣,女。申请人:韩溪竹,女。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公司被执行人:乔连辉,男。被执行人:孟凡林,男。被执行人:崔明福,男。被执行人:姚德全。被执行人:甘南县外运车队被执行人:李岳云,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袁秋荣等人申请执行乔连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兴民三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秋荣等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民三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