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