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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