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贺雪秋与孙树峰、杨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雪秋,孙树峰,杨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贺雪秋,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孙树峰,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桂玲,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雪秋诉被告孙树峰、杨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雪秋的撤诉。本案受理费3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云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