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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国富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巴士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国富典当有限公司,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安徽国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莲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开发,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国富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巴士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巴士有限公司货币资金18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国富典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城乡巴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胡少斌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巩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