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川与李正贵、缪永红、封学兵、谭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李正贵,缪永红,封学兵,谭招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刘川,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李正贵,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缪永红,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被告封学兵,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招蓉,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川与被告李正贵、缪永红、封学兵、谭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川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刘川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基铸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姚何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