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于允各等二人与秦善强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允各等二人,秦善强等二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商初字第154号原告:于允各等二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允兵被告:秦善强等二人原告于允各等二人诉被告秦善强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允各等二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