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张某,自由职业。被告熊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