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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张某,自由职业。被告熊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