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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海新、刘阳献因与被上诉人刘新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海新,刘阳献,刘新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新。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献。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芳。上诉人何海新、刘阳献因与被上诉人刘新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