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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夏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