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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玉荣与姚新锋彩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荣,姚新锋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玉荣,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姚新锋,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荣诉被告姚新锋彩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玉荣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