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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2年9月28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2014年9月13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赖某某应其战友周某某(身份待查)的邀请,前往安徽省池州市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的主要经营方式是: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要缴纳3800元人民币的入门费,之后每购买一股股份缴纳3300元人民币。根据购买股份多少来划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购买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组长、10-64是主任、65-599份是经理、600或者600份以上是老总。该传销组织一般要求加入者需购买21份共计69800元人民币。加入者当月可以得到19800元人民币的返还,剩余的5万元返利分为45%和55%两份,其中45%用于上缴国税(实际上是归老总),另外55%中,3%为分红归老总支配使用,剩下的52%分为直接奖、间接奖和补助奖,其中业务员是15%、组长5%、主任10%、经理12%、老总10%,如果按这样计算,介绍的人越多,得到的返利就越多。被告人赖某某在安徽省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发展了赖某甲、王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叶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45人加入传销组织,组成了该传销组织中的“广东”团队,并成为“广东”团队的老总。被告人赖某某在成为“广东”团队的老总后发现该传销组织之前所描绘的前景根本无法实现,知道自己被骗,遂与该传销组织同一阶层的“福建”团队的老总卢某甲(在逃)联系,双方商定好离开该传销组织,前往瑞金市寻求发展成立新的传销组织,双方约定被告人赖某某先前往瑞金市安排人员租房等相关事宜,卢某甲再安排与下线的传销人员一同前来瑞金。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赖某某、其下线方某某以及卢某甲的下线王某某、许某某、许某甲一同来到瑞金市,双方均安排方某某去租赁房屋、办理手机卡,办理好后,被告人赖某某联系卢某甲告知其已经安排好住处,卢某甲则组织广东、浙江、安徽三地共计70余名传销人员一同来到瑞金市象湖镇城区分别安顿。之后,被告人赖某某与卢某甲安排赖某甲、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叶某甲等7人在瑞金为其管理传销人员。2012年8月23日,瑞金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租住房屋中查获该传销组织。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龙川县通衢镇旺茂村被抓获归案。��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瑞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龙川县公安局通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瑞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传销组织结构图及人员清单,本院(2013)瑞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赖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叶某甲、卢某某、叶某某、朱某某、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詹某、阳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参加“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返利的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且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操纵作用,属于组织、领导者。该传销组织传销人员达7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钟跃春审 判 员  谢瑞琴人民陪审员  钟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