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监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谈志扬与海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监字第0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谈志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顾国标,海安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再审申请人谈志扬因与被申请人海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3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谈志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提出被告违法不合理事项未能合理解释,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谈志扬于2015年4月3日以已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谈志扬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志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锡明审 判 员 陈 舜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