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与被上诉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师范大学,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师范大学。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键吉,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荣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辉,该校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临,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师大)与被上诉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利达公司于2012年1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师大支付工程款789000元、铝塑板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价款277306.12元、工程检验费38430元及其欠款利息。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2)牧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师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南师范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返还。审 判 长 陈兴祥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