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志红与李玉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51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红,女。被执行人:李玉军,男。申请执行人赵志红与被执行人李玉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庄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9965.94元及利息、执行费19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玉军司法拘留15日(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3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