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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王占胜与王占胜、孙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王占胜,孙文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负责人段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该行个人金融部信贷员。委托代理人曲卉,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胜。被告孙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告王占胜、孙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