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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72号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100号负责人刘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彩明,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科研楼A座6楼。法定代表人封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15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书面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成都金苹果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严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