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芬,周军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52号原告:孙亚芬被告:周军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芬与被告周军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亚芬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季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