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米红波、王文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王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王爱俊,米红波,王文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李志雄,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万金,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公司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俊,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仰恭,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红波,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举,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越,男,1989年10月26日生,满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王爱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姣瑞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