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疏文四与安徽选祥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汪银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选祥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疏文四,汪银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选祥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吴选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疏文四,安庆市双猴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红,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银白,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祥,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选祥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选祥花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疏文四、汪银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选祥花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贵胜,被上诉人疏文四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被上诉人汪银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未经当事人确认亦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开庭通知,即作出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