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加明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22号原告黄加明,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32号。法定代表人冯重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澍,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红磊,男,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原告黄加明因不服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5年3月15日对其作出的有关“物品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内容的《现场执法文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加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滕恩荣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钟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