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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与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19号原告陈竹妹,女,193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之母。原告林彩芬,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之妻。原告林伟锋,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之子。原告林伟忠,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系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之子。原告林飞飞,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长女。原告林飞南,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林文连次女。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沙媛、刘璐,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立刚,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556号。机构代码06756958-4。法定代表人任乐铭,职务经理。被告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路杏坛西区171号。机构代码07576176-0。法定代表人徐周波,职务经理。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罡斗、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133号。机构代码66724757-0。代表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与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建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玉巧、邹庆华参加合议,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的委托代理人刘璐,被告梁立刚的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彬、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民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完毕。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诉称:2014年9月25日7时55分,梁立刚驾驶豫N463**/鲁DU0**挂号车与遇堵停车的豫NJK3**号机动车、豫AH81**号机动车、豫A769**号机动车、豫NH71**号机动车、豫NB71**号机动车追尾相撞。造成林文连死亡,曹世中、赵昌玲、吕晨硕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立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豫N463**/鲁DU0**挂号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投保有保险,该被告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0000元,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梁立刚辩称,高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梁立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当时前方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且当时有雾,故前方车辆也应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梁立刚所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首先有保险公司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责任认定书认定,本事故是五方车辆连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主张其他四方车辆无责赔付的责任。如原告不追加其他四方车辆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放弃权利,应减轻被告梁立刚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梁立刚已支付原告家属丧葬费30000元,该费用保险公司应返还给被告梁立刚。事故死者林文连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损失。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梁立刚是涉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开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滕州运输公司是涉案挂车的名义车主,但实际车主是被告梁立刚,该挂车管理人是开乐公司,开乐公司愿意承担管理责任,滕州运输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被告梁立刚所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首先有保险公司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认定书认定,本事故是五方车辆连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追加其他四方车辆无责赔付的责任。如原告不追加其他四方车辆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放弃权利,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辩称,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理赔责任。因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所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被告对责任免除条款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原告具体损失数额是多少。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林彩芬身份证、结婚证、林文连户口本各一份。2、陈竹妹户口本、永嘉县林山村委会及岩头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据1-2证明原告林彩芬系死者林文连配偶,林飞飞系死者林文连长女,林飞南系死者林文连次女,林伟锋、林伟忠系死者林文连之子,陈竹妹系死者林文连母亲。各原告诉讼主体适格。3、梁立刚机动车驾驶证、豫N461**/鲁DU0**挂号机动车行驶证。证据3证明各被告诉讼主体适格。4、商公交认字(2014)第0925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4证明梁立刚驾驶豫N463**/鲁DU0**挂号车与遇堵停车的豫NJK3**号机动车、豫AH81**号机动车、豫A759**号机动车、豫NH71**号机动车、豫NB71**号机动车追尾相撞。造成林文连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立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林文连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证据5证明本次事故造成林文连死亡的损害后果。6、林文连郑州市居住证、郑州须水派出所证明各一份。7、林文连营业执照、须水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据6-7证明林文连长期在郑州居住,且从事棉绒加工销售工作,林文连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8、豫N463**/鲁DU0**挂号车保险单各一份。证据8证明豫N463**/鲁DU0**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挂靠协议书、实际车主梁立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豫N463**/鲁DU0**挂号车的实际车主是被���梁立刚。鲁DU0**挂号车虽登记在被告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但管理责任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该挂号车的挂靠义务。3、保险单。证明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事故系多车碰撞形成,虽其他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因原告放弃向其他事故车辆主张权利,故应在原告放弃范围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及代号一份、被告梁立刚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事故车辆驾驶员梁立刚准驾车型系B2,驾驶本案事故车辆的驾驶证应为A2,本案事故车辆驾驶员梁立刚与其驾驶的被保险车辆车型不符。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份、机��车保险投保单二份。证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驾驶的被保险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部分,已依法用加粗、加黑特殊字体予以提示,且在投保单上多次要求被保险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已盖章确认。被告梁立刚、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5、8,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辩理由,本院分别作以下分析认定: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系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四��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能显示原告陈竹妹有几个子女,证明死者父母的子女情况应有公安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对辖区村民具有管理职责,其证明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六原告与本事故死者的亲属关系;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责任认定书认定梁立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当时梁立刚正常行驶,前方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按规定应在200米外设立警示标志,即使按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也应追加其他车辆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事故处理机关依据职权作出,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有异议,认为受害人在城镇暂住时间不足一年,派出所证明与居住证时间不一致,也不能证明受害���在此租房居住,租房居住应当同时在派出所、居委会登记,应以原始记录为准,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准许从事该行业,不能证明实际从事该行业,原告应提交相关缴费、记账凭证等相互印证。本院综合分析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本事故死者林文连在城镇务工居住、生活已达一年以上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的挂靠协议书有异议,认为该挂靠协议是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与梁立刚签订,不能代表被告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意志。本院认为,该挂靠协议书是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协议内容明确载明了该主、挂车均挂靠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管理,故对原告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对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梁立刚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综合分析认为,该被告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与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保险条款并没有投保人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的签字或盖章,也就是说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免责任条款是否知情不能确定,保险单中加盖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印章部分虽有说明,但没有附载条款,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告梁立刚系该被保险车辆实际车主,保险费也是梁立刚缴纳,且保险公司也明知梁立刚是实际车主,因为车辆是分期购买,梁立刚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梁立刚进行免责条款告知;挂车登记车主是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单上加盖的是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与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不一致,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投保单虽加盖了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但保险条款并没有经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确认,不能证明对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就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告知,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及挂车挂靠单位在投保单上已盖章确认,应视为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5日7时55分许,被告梁立刚驾驶豫N463**/鲁DU0**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95KM+84M处南幅时碰撞遇堵塞停车的豫NJK3**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豫AH81**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豫A759**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豫NH713**(临牌)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豫NB71**号“粤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造成林文连死亡,曹世中、赵昌玲、吕晨硕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8日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作出商公交认字(2014)第0925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立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世中、胡军红、娄斌、赵洋、石志全、林文连、赵昌玲、吕亚飞无责任。本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系原告陈竹妹之子,系原告林彩芬之夫,系原告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之父。需林文连被扶养人为一人,林文连母亲陈竹妹,1933年7月13日出生,林文连共兄弟五人。本交通事故死者林文连与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均为农业家庭户口。林文连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事故发生一直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沈家庄56号院2号从事棉绒加工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告梁立刚已支付原告赔偿金3000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豫N463**/鲁DU0**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梁立刚,登记车主分别为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事故车辆主、挂车均挂靠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2013年9月26日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该车辆登记车主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合计为10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并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印章,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事故发生时,被告梁立刚持有B2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性收入为22398.03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2013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610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760元/年。国家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补助每人每天30元。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立刚驾驶机动车与林文连等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林文连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立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梁立刚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梁立刚所驾驶的肇事车辆主、挂车虽分别登记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但该肇事车辆主、挂车均挂靠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故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依照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险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法定赔偿项目、标准,本案六原告实际遭受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丧葬费18979元(37958元/年÷2)、死亡赔偿金447960.06元(22398.03元/年×20年)、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760元(林文连母亲陈竹妹11760元/年×5年÷5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数���过高,酌情支持50000元,以上合计529699.06元。因本事故造成林文连死亡,曹世中、赵昌玲、吕晨硕受伤,故应为本事故伤者曹世中、赵昌玲、吕晨硕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项下预留40%的份额,依照上述赔偿项目,根据交强险约定的各分项赔偿限额,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66000元(其中丧葬费1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列原告赔偿项下的实际损失超出本案交强险限额的463699.06元(529699.06元-66000元),由被告梁立刚承担。因被告梁立刚已先行赔付原告30000元,故被告梁立刚应再实际赔付原告433699.06元,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及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滕州市宝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主张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本院认���,准驾车型不符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投保时对保险人责任免除部分的告知义务已盖章确认,应视为保险人已履行了责任免除告知义务,故对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抗辩称因被告梁立刚准驾车型不符,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均主张涉案事故是五方车辆连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四方车辆应承担无责赔付的责任,如原告不向其他车辆主张责任,应减轻被告梁立刚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是否向其他涉案车辆主张无责赔付系原告权利,不影响被告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赔付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立刚赔偿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3699.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帐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代管专户,帐号:800008310811015,开户行:中原银��商丘平原支行);三、驳回原告陈竹妹、林彩芬、林伟锋、林伟忠、林飞飞、林飞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梁立刚、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六原告负担3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