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中敏与乌鲁木齐恒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敏,乌鲁木齐恒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敏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樱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收入等12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