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住宾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3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上半年孩子抚养费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齐国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学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