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兵与宁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兵,宁大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兵,男,1980年生,汉族,农民,住西丰镇。委托代理人:曹君,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大林,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西丰镇。再审申请人刘兵与被申请人宁大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宁大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其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复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原判错误,应改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兵的再审请求。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宁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