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劳高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劳高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947-2号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方。委托代理人:王维永、夏云飞。被告: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俊慧。被告:劳高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劳高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劳高穆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高祥化工有限公司、劳高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