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关于吴新芝与��政管理处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新芝,淮南市市政管理处,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芝,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传玉,淮南市华正司法实务研究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48532173-3。法定���表人:何双全,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6589-4。法定代表人:夏新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市容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经大厦9层,组织机构代码00305056-4。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学院北路,组织机构代码48531904-3。法定代表人:孙光秀,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新芝、淮南市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新芝的委托代理人陈传玉,上诉人市政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韩明,被上诉人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南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忠,被上诉人淮南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的委托代理人胡艳丽,被上诉人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吴新芝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新芝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上诉人市政管理处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新芝撤回上诉。吴新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吴新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代 奇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