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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翩翩与柳杨、曹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翩翩,柳杨,曹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林翩翩,;被告:柳杨,;被告:曹兴美。原告林翩翩诉被告柳杨、曹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履行日止)。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1日被告柳杨向原告借款3400元,约定于2015年2月17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杨、曹兴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向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