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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超与鲁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鲁兵。本院在恢复执行刘超与鲁兵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兵向法院交付12000元执行款,依法扣划鲁兵执行款12500元,申请人刘超放弃执行利息申请,本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