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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龚杨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杨锋,戴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03177号申请执行人龚杨锋。委托代理人吴海忠。被执行人戴惠平。龚杨锋与戴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戴惠平给付龚杨锋钢材款85074元,分期履行:于2014年11月1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55074元。二、如戴惠平截止2014年11月1日未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中给付3万元的义务,则戴惠平应给付1万元;如戴惠平截止2015年8月30日未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中给付55074元的义务,则戴惠平还应给付1万元。自戴惠平逾期履行每一期给付义务之日起,龚杨锋有权就总额中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戴惠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杨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5074元。本院在执行(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1号龚杨锋与戴惠平买卖合同��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