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淑琴与李旺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张淑琴,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旺富,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