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