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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连科与李万章、广东商汇华银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科,李万章,广东商汇华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刘连科,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18。委托代理人:梁泽均,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李万章,男,汉族,住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918。被告:广东商汇华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梁开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科诉被告李万章、广东商汇华银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连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庆人民陪审员  关志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