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耿琪与刘孝才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琪,刘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耿琪,女,汉族,1991年9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孝才,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琪与被执行人刘孝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刘孝才已判刑现在监狱服刑,经调查,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孝才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忠东执行员 王齐亮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