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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小葵与何志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葵,何志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梁小葵,女,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49。被告何志冲,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18。原告梁小葵诉被告何志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葵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小葵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