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894郑某甲、郑某乙与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郑某甲,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郑某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某甲,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某某,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与被告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郑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负担。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