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徐娇,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987763-7。负责人:章越平,该公司总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义,该公司监察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徐娇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