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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杜彦忠与董会民、李俊杰、董红宾、董道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忠,董会民,李俊杰,董红宾,董道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杜彦忠,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董会民,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红宾,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道德,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董会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会民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会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会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军胜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