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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拉某某与被执行人多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某某,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拉某某,女,藏族,1979年5月生,同德县。被申请执行人多某某,男,藏族,1974年4月生,同德县。申请执行人拉某某与被执行人多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8)同民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拉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多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2014年的3600元以及2015年元月至3月的900元,共计45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同民初字第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