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吕学增与邵青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增,邵青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吕学增。被告:邵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增与被告邵青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学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学增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