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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吕学增与邵青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增,邵青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吕学增。被告:邵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增与被告邵青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学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学增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