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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雅与德惠市建设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雅,德惠市建设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22号原告关雅,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董玮,原告母亲。被告德惠市建设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于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雅与被告德惠市建设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返还原告9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