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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忠强与郜锴、查银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强,郜锴,查银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吴忠强,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朱春阳,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锴,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查银萍,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强诉被告郜锴、查银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吴忠强承担。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