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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教育供热站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运,东港市教育供热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吴凤运,男,1958年11月11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石安村*组010075。被执行人东港市教育供热站,住所地东港市育才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该供热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教育供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263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执行人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教育供热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凤运人民币609409.1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940元,并承担执行费8590元。申请执行人吴凤运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263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